【财务人员必看:年终关账高风险事项的注意事项!】

随着年终的临近,许多企业财务人员越来越关注年终关账时的涉税事项。他们想知道如何更好地避免相关的税务风险,以及如何做好前期工作,以便在汇算清缴时能够一次性完成到位。
应税收入:该确认的要确认
正确地确认应税收入对企业至关重要。为了准确地核算应税收入,首先要核查销售收入是否已全部确认,特别是对于已售出但暂未开出发票的产品,应按规定确认应税收入的实现。
此外,企业还需确认是否存在因税会差异而导致账务处理未确认收入,但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的事项。例如,企业将产品用于对外捐赠、制作产品的宣传广告,或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等行为,税法规定这些要视同销售。在汇缴清算时,应确认与之相关的收入和成本。这些虽是基本常识,但容易被忽略或遗忘,因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。
成本费用:跨年列支要避免
在成本费用方面,根据税前扣除的配比原则,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与收入相匹配并相应扣除。除非另有规定,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,即费用应在所属年度扣除,不得提前或结转到未来年度。
在年终关账前,企业应核查当年度费用是否全部入账,特别要注意是否存在未到账的单据。此外,对于可能跨年发生的成本费用,应敦促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后续工作,以防止企业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被遗漏,以及跨年度费用一次性全额入账的情况。
此外,企业在年终时还应及时梳理自身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缴纳情况,并对两者之间的勾稽关系进行比较分析。同时,企业还应当检查其他税种是否已及时缴纳,例如印花税。根据规定,适用万分之五税率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,企业应及时、准确地完成贴花。
扣除凭证:及时审核保合规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)的公告》 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8号) 的规定,如果企业未取得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、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,但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,应在当年度汇缴清缴期结束前,要求对方补开、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。补开、换开后的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。
因此,财务人员在关账前,应对各会计凭证后附的发票等单据进行审核,不合规的应及时与相关经手人员联系,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,以避免给汇缴清缴工作带来麻烦。
扣除项目:能否扣除要梳理
值得注意的是,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列举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,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、企业所得税税款、税收滞纳金、罚金、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(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)、赞助支出、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。因此,企业在年终关账前,应关注是否发生了上述支出,并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。
不过,企业发生的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,不属于行政罚款,因此是可以税前扣除的。此外,企业所得税法中设定了扣除限额标准的项目费用及一些特别规定,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予以关注。
往来款项:收支情况要理清
在年终关账前,纳税人应核对应收账款、应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的账面余额,与供应商或客户进行清晰核对。特别对于长期往来的账户,应着重关注其发生额及余额。针对长期应付款项,应关注本年度无发生额的账户,仔细核实账户情况,并及时进行后续处理。
如果存在应付未付的款项,应关注是否无需支付或可确认为营业外收入;如存在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况,应及时确认为坏账损失。同时,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,准备好合同、协议或说明等证明材料,以便在汇缴清算时,能将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。
特别需要关注是否存在股东从企业借款,但在年度结束前尚未归还的情况。如果账面上显示个人股东在公司有个人借款和往来余额,且借款期限超过一年,应及时进行处理以避免税务风险。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,为了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,对于借款期限超过一年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,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。因此,企业需按照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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